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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农某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农某分部,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贾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秋,该服务部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农某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被上诉人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农某分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琴、王丽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应履行买卖协议,给付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农药款合计62665元,扣除被告毁地重地的损失16000元,合计466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任重
审判员 :高琳
审判员 :顾立宏

书记员: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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