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被告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被告韦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志强、韦某某、韦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被告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书记员: 高韶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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