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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冀T×××××车辆,并赔偿损失1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奇瑞QQ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于2017年8月份借给女婿王博使用,但是2017年8月12日被告却以和王博有纠纷为由将原告车辆扣留,不予返还,王博报警后被告仍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同被告和王博之间的纠纷没有关系,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想要车,必须要还我钱及维修厂房的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拥有奇瑞QQ汽车一辆,车辆牌为冀T×××××,该车辆在原告女婿王博使用期间,2017年8月12日被告李某某以与原告女婿王博存在纠纷为由将该车辆予以扣留。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以与原告女婿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扣留原告所有的车辆,于法无据,应予以返还,被告可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处理与原告女婿之间的纠纷。对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元因未提交损失的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所有的冀T×××××奇瑞QQ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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