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郝亮亮,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某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金某新区石河街道泰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系该街道主任。
委托代理人:梅书华,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福斌,系该街道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诉大连金某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被征地人员退休保障待遇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告大连金某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在诉讼中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玲 审 判 员 张娜 人民陪审员 刘洋
书记员:回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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