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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英联覆膜加工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英联覆膜加工厂
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英联覆膜加工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木材市场。
负责人刘俊英。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英联覆膜加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书写错误,现更正如下:第一页案号由(2014)廊安民初字第1013号变更为(2015)廊安民初字第195号。



审判长: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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