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堆放在原告猪圈范围内的砖头、拖拉机斗等障碍物,并不得干涉原告的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15日上王小峪村委会批给原告猪圈一个,地点冯英贵猪圈前,南北长9米,东至道,西至道,后原告一致作为闲散第使用。后被告在原告的土地内堆放砖头和拖拉机斗,更严重的是现原告利用该地,被告还干涉原告的使用权,经调解无效,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清除堆放在原告猪圈范围内的砖头、拖拉机斗等障碍物,不得干涉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提供了2005年6月15日上王小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争执地归王某某使用。被告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争执地部分归被告使用,也提供了上王小峪村委会于2000年6月26日为被告出具的证明。现原被告就争执地的使用权发生争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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