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乌马营镇大坊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东满西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庞国钊

书记员:毕翠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