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乌马营镇大坊子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东满西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庞国钊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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