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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连有、王连生、王连辉、王亚范、王亚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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