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连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苏天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廊坊市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连义与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王连义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义撤回对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连义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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