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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牛某某
牛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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