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牛某某
牛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