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丽敏
曹书广(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王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曹书广,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波
书记员:蔡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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