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荆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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