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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河与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运河
马长生(湖北武汉江夏区郑店法律服务所)
张某
武辉(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石沉
杨超

原告王运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武辉,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魏燕萍,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河诉被告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河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运河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河诉被告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河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运河负担。

审判长:万文胜

书记员:王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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