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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时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海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88267680-2。
负责人李祖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时海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作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6时25分许,原告王某某驾驶鄂E×××××两轮摩托车沿聂沪线自东向西行驶至1193公里+700米路段时,被被告时海某驾驶的鄂D×××××摩托车从后面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时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王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2月18日在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入院诊断为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桡骨小头脱位,花费医疗费13164.53元。于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11日再次在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入院诊断为左侧桡骨小头脱位、左侧尺骨骨折术后,花费医疗费4021.32元。2014年5月20日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被评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在某公司工作情况,向法庭提供了位于枝江市七星台镇的某公司的证明,证明王某某于2011年6月在该厂预榨岗位工作,居住在该厂宿舍;原告王某某与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七星台公安派出所在该证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还提供了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台支行出具的王某某的账户查询明细,证明其从2013年8月12日起为某公司多次向原告王某某代发工资。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王某某在枝江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公司的证明,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台支行出具的王某某账户明细查询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王某某的损失认定:1、医疗费27185元(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无异议。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23天,每天20元,计4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无异议。3、护理费,原告主张23天,每天70元,计16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无异议。4、误工费,原告主张按其月平均工资2095元,时间按定残前一天即108天计算,计75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无异议。5、交通费,原告主张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无异议。6、残疾赔偿金,本案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多项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城镇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九级伤残,故原告主张的91624元(22906元/年×20年×20﹪),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由于系九级伤残,原告无责任,酌情认定为4000元。8、法医鉴定费1300元。(二)赔偿方式及理由。由于被告时海某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中的第1至2项为交强险医疗费分项类别,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赔偿最高限额10000元;第3至7项总额为105076元,为交强险规定的伤残类别,没有超过限额11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赔偿105076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赔偿共计115076元,余额18945元由被告时海某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1150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时海某赔偿1894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时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李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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