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敏,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代码69684978-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艳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世敏,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购房款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提出解除房屋认购协议、返还购房款的请求,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
二、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王某某已预交,被告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艳杰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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