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奈思韦某河北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区运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096748098F。
法定代表人:解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谊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5402549B。
法定代表人:周荣水,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荣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恩泽,系河北谊丰轮胎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迎某主张被上诉人奈思韦某河北铝合金有限公司应承担涉案欠款保证责任的依据是案涉借款合同,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依法举示了案涉合同上加盖了“被上诉人的公章”。被上诉人否认合同中公章的真实性,称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是其真实公章,但没有向法院提交被上诉人使用备案公章的唯一性的证据。一、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其发现该枚印章存在、使用后,其采取措施的证据,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证明:该公章在他案中曾经使用的行为,恰恰证明了涉案被上诉人公章还曾使用的情况。故,涉案公章是怎样加盖到涉案合同上去的?盖章人的身份情况?被上诉人什么时间知晓案涉公章的存在、使用?其是否对该公章的存在和使用采取过防止相对人利益损失的措施?该公章是否是他人伪造?本案是否涉嫌合同诈骗行为?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书记员:尹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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