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
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
马荆士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荆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荆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认定申请人给付工资款“倒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开庭时是一名审判员审理,另两名审判人员没有出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无异议,仅对欠付的劳务费数额有异议。根据申请人王某某出具的45000元的劳务费欠据,可以证实双方的欠款数额。王某某应提交证据证实其还款数额。王某某虽提交了37000元的收据,但其自认该37000元是施工结束后倒签的收据,不能认定是偿还45000元劳务费。王某某申请再审虽然提出有证人刁志保可以证实37000元是当场给付的工资款,但该证言与王某某本人在法庭陈述的内容不符,不予采信。根据银行转账能够认定王某某在出具45000元欠据后偿还了2000元,王某某还应支付劳务费43000元。本案二审审理中,因王某某自身的原因在开庭时迟到一个小时,为查明案情,二审没有直接按照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官和书记员又另行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查,并根据新的证据减少了王某某偿还的数额。因此,二审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七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无异议,仅对欠付的劳务费数额有异议。根据申请人王某某出具的45000元的劳务费欠据,可以证实双方的欠款数额。王某某应提交证据证实其还款数额。王某某虽提交了37000元的收据,但其自认该37000元是施工结束后倒签的收据,不能认定是偿还45000元劳务费。王某某申请再审虽然提出有证人刁志保可以证实37000元是当场给付的工资款,但该证言与王某某本人在法庭陈述的内容不符,不予采信。根据银行转账能够认定王某某在出具45000元欠据后偿还了2000元,王某某还应支付劳务费43000元。本案二审审理中,因王某某自身的原因在开庭时迟到一个小时,为查明案情,二审没有直接按照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官和书记员又另行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查,并根据新的证据减少了王某某偿还的数额。因此,二审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七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铁峰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闫冠华
书记员:冯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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