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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龙岗新村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翰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乐、池立飞,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王某与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2017年11月23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辉

书记员: 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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