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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罗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某某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燕广

书记员: 范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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