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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
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住所地赵某。
负责人杨志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成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秋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司机刘须田负主要责任。鉴于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所入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并且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数额上限,故原告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车损5716元。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施救费和鉴定费的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不予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费571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司机刘须田负主要责任。鉴于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所入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并且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数额上限,故原告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车损5716元。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施救费和鉴定费的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不予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赵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费571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书记员:段阿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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