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曹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曹立新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立新。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贷款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可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承担借款300000元还款责任。原、被告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全款的万分之三十”,应为900元,故原告主张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一分计算,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原告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给付原告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曹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900元。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被告曹立新承担5814元,原告王某承担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贷款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可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承担借款300000元还款责任。原、被告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全款的万分之三十”,应为900元,故原告主张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一分计算,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原告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给付原告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曹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900元。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被告曹立新承担5814元,原告王某承担616元。

审判长:张俊元
审判员:张秋丽
审判员:刘光辉

书记员:刘素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