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地安全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红,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淮传媒总经理,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臻,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7.00元,退回3,717.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王某负担25.00元。
审判员 由春荣
书记员:王成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