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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峰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轶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花、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王轶峰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轶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花、武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轶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3000元及利息;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夫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3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而被告现在拒绝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王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9月14日,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偿还。
上述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共同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10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于借款虽未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率,但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轶峰借款本金人民币103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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