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王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轮与被告王某财、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平永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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