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亢某某
赵保国
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亢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赵保国,男,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凤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亢某某、赵保国、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勾丽娟
书记员:张雨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