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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亢某某、赵保国、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亢某某
赵保国
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亢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赵保国,男,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凤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亢某某、赵保国、博某某博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勾丽娟

书记员:张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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