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8年6月8日申请对冀A×××××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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