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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刘金海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当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及开通传票,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公告费的通知,逾期原告未有履行。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应当认定被告不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应当认定被告不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福星

书记员:邢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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