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跃进,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26680903。法定代表人:李学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跃进诉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跃进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跃进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王跃进负担。
审判员 肖艳娟
书记员:吴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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