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高洁,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区国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顺园小区社区办公楼。
经营者姓名国小平。
被告张某某,宣化区国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员工,(具体门牌号不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宣化区国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某家政)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需等另案原告田瑾璇诉被告寇志敏身体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中止诉讼,2014年8月27日恢复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春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洁、被告国某家政、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王某某与国某家政签订了服务协议书,2013年10月7日国某家政为王某某更换了服务人员为张某某,双方于2013年10月7日重新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国某家政为王某某提供做饭、清洁、接送小孩等服务。并约定每月服务费2000元,自2013年10月8日开始。2013年11月8日王某某交纳了2013年11月8日之后的一个月的服务费2000元及保险费20元。2013年11月14日14时10分许,张某某送王某某之女田瑾璇上学时,田瑾璇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被寇志敏骑自行车沿阁西街小学门口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倒致伤。此事故经张家口市宣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宣公交认字(2013)第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寇志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瑾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2月21日田瑾璇诉至本院,要求寇志敏对其进行赔偿。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依法作出(2014)宣区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田瑾璇的各项合理损失为69656.79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其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寇志敏支付的拍片检查费田瑾璇应承担45元,故田瑾璇自行承担的各项损失为20942元。另查明:王某某之女田瑾璇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某家政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家政经营责任保险,其中保单显示雇主家庭人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服务协议书、家政服务费收据、太平洋保险单、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国某家政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书,双方就应该全面履行义务。张某某作为国某家政的员工就应该按照国某家政的指派、按照合同为王某某的女儿田瑾璇提供安全周到的接送服务。因张某某在接送田瑾璇的过程中对田瑾璇的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致使田瑾璇上学之时被他人撞伤,其本身存在过错,也违反了国某家政与王某某的合同义务,由此给王某某造成的相应损失,理应由张某某的雇主国某家政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2014)宣区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田瑾璇需自行负担20942元,因田瑾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各项损失均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负担,故王某某要求赔偿其因田瑾璇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094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交纳的服务费2000元系交纳的该日之后的一个月的服务费,事发之时(11月14日)国某家政已提供了7天的服务,应从已交纳的服务费中扣减7天的服务费467元(2000元÷30天×7天),剩余服务费1533元国某家政应予以返还。王某某要求国某家政返还其保险费60元,因国某家政已进行了投保,故不应返还。国某家政辩称其在事发后也提供了服务,没有服务到期是因为王某某的原因,其不同意退还服务费,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化区国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因田瑾璇受伤造成的损失20942元、退还服务费1533元,共计22475元;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王某某负担4元,由宣化区国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负担183元。王某某预交的183元不予退还,由宣化区国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春霞
书记员:李璇 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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