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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群诉戎飞龙、冯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超群
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戎飞龙
冯某

申请执行人王超群,务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戎飞龙。
被执行人冯某。
王超群与戎飞龙、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戎飞龙、冯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超群借款3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某每月工资收入中的400元予以扣留。未发现被执行人戎飞龙、冯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章超
审判员:张国全
审判员:王文胜

书记员: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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