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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龙某公司、原审被告城投公司、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龙某供热有限公司
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
魏文文(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龙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继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义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庆热力公司(以下称热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文文,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龙某公司、原审被告城投公司、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自热力公司将供暖设备交付给龙某公司后向上诉人龙某公司缴纳采暖费,上诉人龙某公司为包括王某房屋在内的的住宅小区供热,双方已经形成供热合同关系,王某负有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义务,龙某公司负有供热以及对楼内公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义务,上诉人龙某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上诉人居住的格林小镇C18-3-601室排空阀爆裂,造成屋内财产损失,上诉人龙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赔偿上诉人损失,上诉人除履行维修义务外,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无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主张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爆裂排空阀虽然设置在上诉人王某居住的房屋二楼阁楼内,但它控制着从一楼到顶楼的所有暖气的排空,且通过一审王某提交的照片可已看出上诉人未将其进行遮挡,故该排空阀属于公用供热设施,故上诉人主张由于排空阀安装于上诉人家中便不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上诉人龙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自热力公司将供暖设备交付给龙某公司后向上诉人龙某公司缴纳采暖费,上诉人龙某公司为包括王某房屋在内的的住宅小区供热,双方已经形成供热合同关系,王某负有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义务,龙某公司负有供热以及对楼内公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义务,上诉人龙某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上诉人居住的格林小镇C18-3-601室排空阀爆裂,造成屋内财产损失,上诉人龙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赔偿上诉人损失,上诉人除履行维修义务外,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无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主张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爆裂排空阀虽然设置在上诉人王某居住的房屋二楼阁楼内,但它控制着从一楼到顶楼的所有暖气的排空,且通过一审王某提交的照片可已看出上诉人未将其进行遮挡,故该排空阀属于公用供热设施,故上诉人主张由于排空阀安装于上诉人家中便不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上诉人龙某公司承担。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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