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赵某
李某
李江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田永辉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
被告李某,男。
被告李江波,男。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王卫,总经理。
机构代码:56486472-8。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楼15层。
委托代理人田永辉,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
机构代码:79267556-6。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李某、李江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趁心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薛东成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几项,1、医疗费12340.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50=550元,以上两项共计12890.16元。3、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工资标准,但是可以证明原告从事建筑业工作,可按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因原告出院后14天才拆线,之前不能劳动,误工时间可按25天计算,为31755×25/365=2175元。4、护理费,37.16×11=408.76元。3、4项合计2583.76元。原告的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损失共计12890.16元,应当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10000元,剩余2890.16元应当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损失共计2583.76元,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没有提供加强营养以及支付了交通费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赵某为原告垫付的1400元被告方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583.76元。
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890.16元。
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几项,1、医疗费12340.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50=550元,以上两项共计12890.16元。3、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工资标准,但是可以证明原告从事建筑业工作,可按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因原告出院后14天才拆线,之前不能劳动,误工时间可按25天计算,为31755×25/365=2175元。4、护理费,37.16×11=408.76元。3、4项合计2583.76元。原告的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损失共计12890.16元,应当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10000元,剩余2890.16元应当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损失共计2583.76元,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没有提供加强营养以及支付了交通费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赵某为原告垫付的1400元被告方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583.76元。
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890.16元。
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趁心
书记员:赵文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