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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王某,又名王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广告装饰费25,77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承揽望都县巨海KTV娱乐会所广告装饰工程,将其中室外门头广告装饰转包给原告,工程款为75,000元,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余款25,775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承揽望都县巨海KTV娱乐会所广告装饰工程,将其中室外门头广告装饰转包给原告,拖欠原告装修费用25,775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广告费(贰万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为被告王某完成装修工作,经核算,被告王某欠原告王某装修费25,775元,被告王某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向原告王某支付装修费。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广告装饰费25,7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王某装修费25,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巧玲

书记员:张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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