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荣,女,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男,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广武
人民陪审员 柳正南
人民陪审员 陈祚华
书记员: 鲁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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