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敖登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涂某某、敖登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5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吴海兵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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