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张俊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李汭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