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张俊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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