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李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属实,被告李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此20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被告李某、张某某应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本金200000元。原告王某诉请被告李某、张某某共同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李某、张某某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款2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李某、张某某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某、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属实,被告李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此20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被告李某、张某某应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本金200000元。原告王某诉请被告李某、张某某共同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李某、张某某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款2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李某、张某某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高斌
审判员:刘素静
审判员:孙建丽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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