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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承某高某某上板城镇松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高某某上板城镇松某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委托代理人李峰,承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承某高某某上板城镇松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会

书记员: 刘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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