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守专,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贺瑶,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保,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9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吴国妹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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