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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有等与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原告:王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原告:卢忠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黎芹,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天翼,校长。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白沙路。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王某有、卢忠保诉被告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王某有、卢忠保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有、卢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有、卢忠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有、卢忠保承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王 智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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