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系王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瑞兴苯板厂,住所五大连池市兴隆路南。经营者:张振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树,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瑞兴苯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清海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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