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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温永国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徐海燕

书记员:张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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