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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
史晓晖
王某某
郝军峰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政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晓晖,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郝军峰,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王某某、郝军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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