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的。
委托代理人:李平安,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诉人王某的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证人张某、孟某均称王某的在2014年底向郭某某要过欠款,该说法是否属实应进行核实,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世忠 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 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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