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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与刘国军、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刘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国军、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4814元(缓交),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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