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侯剑飞(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剑飞,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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