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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中、朱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中
朱某某
黄建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某某
吕芳(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代海燕(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芙蓉
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超(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中。
原告:朱某某。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吕芳、代海燕,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委托代理人:高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
委托代理人:杨芙蓉。
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向成。
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中、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后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唐民三终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中、朱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文、被告王某某及其与陈某某二人委托代理人代海燕、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君、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芙蓉、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因私自拆改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XX楼X门16XX室的供暖设施,造成楼下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所有的该小区XX楼X门15XX室内顶板多处受损,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应对其造成的原告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房屋修复费用2.5万元。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已经与其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明确告知了其相关禁止事项和违章责任,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及告知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由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违反双方所签署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将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交纳的装修保证金1000元返还,应在保证金范围内赔偿二原告损失。因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为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权利义务承接单位,此款应由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付房屋入住后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私自拆改地暖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屋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二原告尚未入住案涉受损房屋,二原告已经交纳的物业费2200元、公用电费50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电梯费113元,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采暖费系热力部门收取并提供了供暖,因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拆改地暖行为导致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此款交付后暖气无法使用,该损失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赔偿二原告。因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私自拆改地暖造成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所购置的案涉房屋无法居住,因此应赔偿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所主张的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XX楼X门15XX室租金损失,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24日损失金额为83600元,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酌定2000元,共计145600。对原告所主张的在外租房的损失,因不是由房屋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房屋维修款2.5万元,房屋租金145600元,采暖费2201元;
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中、朱某某装修保证金1000元,返还原告王某中、朱某某物业费2200元、公用电费50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电梯费113元,共计3113元;
驳回原告王某中、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7元,鉴定费17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500元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因私自拆改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XX楼X门16XX室的供暖设施,造成楼下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所有的该小区XX楼X门15XX室内顶板多处受损,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应对其造成的原告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房屋修复费用2.5万元。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已经与其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明确告知了其相关禁止事项和违章责任,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及告知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由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违反双方所签署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将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交纳的装修保证金1000元返还,应在保证金范围内赔偿二原告损失。因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为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权利义务承接单位,此款应由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付房屋入住后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私自拆改地暖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屋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二原告尚未入住案涉受损房屋,二原告已经交纳的物业费2200元、公用电费50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电梯费113元,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采暖费系热力部门收取并提供了供暖,因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拆改地暖行为导致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此款交付后暖气无法使用,该损失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赔偿二原告。因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私自拆改地暖造成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所购置的案涉房屋无法居住,因此应赔偿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所主张的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XX楼X门15XX室租金损失,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24日损失金额为83600元,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酌定2000元,共计145600。对原告所主张的在外租房的损失,因不是由房屋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中、朱某某房屋维修款2.5万元,房屋租金145600元,采暖费2201元;
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中、朱某某装修保证金1000元,返还原告王某中、朱某某物业费2200元、公用电费50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电梯费113元,共计3113元;
驳回原告王某中、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7元,鉴定费17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500元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宁
审判员:刘佳
审判员:刘淑静

书记员: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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