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城建德远(牡丹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德远(牡丹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北京城建德远(牡丹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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