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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城建德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城建德远(牡丹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德远(牡丹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北京城建德远(牡丹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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