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维海
书记员:吕卉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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