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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陶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陶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张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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